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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发布时间:2024-06-17 09:35:13 作者:法治日报 来源:法治日报 浏览次数: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这句话出自春秋时期晋国大夫叔向之口,意思是之前的统治者并不预先制定和公布法律,遇到问题都是临时讨论,依靠比较原则性的礼法来解决问题、治理国家。这种做法给了司法者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剥夺了民众的知情权。就如唐人孔颖达所解释的那样,“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令不测其浅深,常畏威而惧罪也”。如果民众不知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那么在人们心中神秘莫测的法律就会产生一种权威,这样一来,人们就会自然而然地畏惧法律。同时,为了减小自己违法的概率,民众大多数会选择谨言慎行,统治者约束百姓和治理国家相应地也会容易不少。

这样的做法反映出当时贵族阶级的司法擅断特权,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理案件时裁判者便可以任意解释法律甚至创制法律,这种人治的弊端在西周末年被放大到极致。特别是在周平王东迁以后,政治失常、社会失序、礼崩乐坏,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政治体系逐步瓦解,出现了“社稷无常奉,君臣无常位”的局面。各诸侯国为了救亡图存、富国强兵,都积极地开展了各种变法运动,对本国的政治体制进行变革。在这当中,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制定并颁布成文法的运动,对当时及后世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一个制定并颁布成文法的国家是郑国。郑国居于楚国和晋国两个大国之间,一旦晋国和楚国发生纷争,郑国必然会遭殃,可谓在夹缝中委曲求全。除此之外,郑国与邻国宋国积怨已久,外交处境十分艰难;再加上郑国内部各贵族势力盘根错节,利益冲突时有发生,因此内政环境非常恶劣。

为了改变郑国内外交困的处境和现状,郑穆公的孙子子产联合七穆,在其支持下执政郑国。子产不仅洞悉郑国的弊端,而且具有远见卓识。对内,他推行“作封洫”“作丘赋”,改革田亩和税收制度,挖掘沟渠,整编田亩,承认土地私有,按田亩征税,废除井田制;针对国内“族大庞多”的政治局势,采取分而治之的政策,安抚公族,打击豪强。对外,他灵活推行外交政策,以抗衡晋楚。在子产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刺激下,社会生产力显著提高,人口数量急剧膨胀,新兴地主阶级的势力得到较大发展。

在改革过程中,子产越发感觉到旧贵族奉行的“临事制刑,不豫设法”的司法垄断特权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冲突也越发尖锐。郑国的旧贵族经常通过随意解释刑罚主观裁量,来压榨商人和新兴的土地所有者,这对商业发达的郑国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子产认为,只有制定具体详尽的法律来打破这种垄断,才能更好地规范社会生产活动。公元前536年,子产组织刑狱部门,将夏、商、周三代未公开的刑法系统地研究了一遍,把其中有价值的内容加入郑国的刑法中,并将之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鼎”。

子产“铸刑鼎”的做法,有效地约束了统治者通过任意解释法律来控制民众的行为,限制和削弱了贵族的统治特权,使平民也可以依靠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利。这一举动开创了向社会公布法律的先河,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执行,同时也宣告着“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时代的终结。

子产的这一举动遭到了旧贵族的猛烈抨击,晋国知名的贤大夫、与子产私交甚好的叔向就非常不满,不惜冒着干涉别国内政之嫌,给子产写了一封信表达了他的强烈抗议。

叔向在信中主要表达了自己的三点反对意见。第一,通过礼乐和教化两手抓就能够实现治国理政的目标,并不需要制定专门的成文法,这种做法不仅多此一举,而且容易添乱。第二,将法律公之于众,会带来无穷的后患。如果民众了解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那么他们就会只依照法律行事,而对贵族和管理者缺乏敬畏,容易抛弃礼乐,不听教化。这样一来,不仅统治者的权威会受到冲击,而且客观上会促使民众依照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导致诉讼案件增多,造成“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的后果。第三,以刑治国是乱世之举。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这三部法律,都是乱世的产物。铸刑书于鼎,不仅不能达到国泰民安的效果,反而会导致郑国灭亡。

子产的回信很短,他说自己没有先代圣王的才华能力,没办法惠及子孙万代,他这样做只是想挽救乱世中的郑国。

在郑国,曾任郑国大夫的邓析则更加激进,他公然反对“礼治”,认为以前的礼义法令没有必要非遵守不可,不仅可以批评,而且可以废弃更改。他认为子产所铸的刑书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所以便自己编写刑法。公元前501年,邓析将自己编写的一套成文法刻在竹简上,人称“竹刑”,这是我国已知的第一部由私人编撰的刑法。据《左传》记载,“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郑驷歂是郑国当时的执政官,这说明邓析所著的《竹刑》在后来得到了官方的认可并在实践中得以适用。

除了郑国,晋国也进行了“铸刑鼎”的活动。公元前513年,晋国执政官赵鞅和荀寅在率兵驻扎汝滨时,赵鞅将其前任执政官范宣子所著的刑书刻在鼎上,这是晋国第一次将正式制定的成文法以铸鼎的方式公之于众,也是继郑国之后的第二个经官方授权的公布成文法的立法活动,被称作“第二次铸刑鼎”。这两次铸刑书于鼎的活动,是对过去宗法礼治秩序的否定,从根本上动摇了旧的奴隶制法律制度,打破了旧贵族在司法领域的垄断,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大历史意义。

(文章节选自官蕊主编的《法治中国的文化根脉》,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