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断于法
发布时间:2024-06-28 09:32:50 作者:法治日报 来源:法治日报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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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最早萌芽于春秋早期,战国时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学派。法家强调法律对治国理政的意义重大,并且提出一整套理论和方法,为秦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汉朝时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一文中,将历代实施变法、主张以法治国的改革者们,统称为“法家”,并对该学派的核心思想进行了概括:第一,法家不讲亲疏,不看重人与人之间的血缘关系;第二,法家不讲贵贱,不看重社会地位的高低;第三,法家以法律为评判是非的标准,也就是“一断于法”;第四,法家强调“严而少恩”,主张以重刑来治国。
法家学派与其他学派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法家强调法律的重要性,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和治理国家的根本手段。法家思想自战国时期蓬勃发展直至秦朝,一直是统治者所信奉的主流思想。至西汉时期,法家思想被董仲舒吸纳,成为新儒学的一部分。至此,我国的法治思想、法治文化乃至整个社会文化,都打上了法家思想的烙印。
法家的代表人物有很多,如春秋时期的管仲、子产,战国时期的李悝、吴起、慎到、商鞅、申不害等,其中最著名的当数战国末期的韩非子,他将申不害的“术”(意指驾驭之道或帝王之术)、慎到的“势”(意指权势、权威)和商鞅的“法”相结合,并全面总结法家的思想和实践,成了法家学派的集大成者。其思想主要体现在“明法”“任法”“壹法”三个方面。
“明法”主要强调法律必须公开、简洁、明了。法家认为,法律得以实施的重要前提是“显”和“明”。“显”就是强调法律要尽可能地公开。一方面,在法家看来,法律是给老百姓制定的,其主要目的是规范民众行为,百姓是否了解法律的内容,会直接影响法律的实施。如果百姓不知道具体法规,就无法根据法律的指引选择自己的行为,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另一方面,法家认为法律是各级官员行使职责的依据,是约束官员权力的准绳。如果各级官员不知法律的具体规定,就有可能滥用职权侵害百姓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作为规范百姓行为的准则,还是作为衡量官员行为的尺度,法律要想被遵守,公开和可知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明”就是强调法律要通俗易懂,明确具体。这样一来,对于老百姓来讲,不管其文化水平是高还是低,是聪明还是愚笨,都可以比较容易地掌握法律的内容,并以此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对于各级官员来讲,由于法律对各种行为的尺度规定得非常明确具体,解释和执行起来也会相对容易。
如何“明法”?法家根据不同的对象也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对于官员来讲,应当自觉学习法律,及时了解和掌握法律规定的内容。对于老百姓来讲,应当以吏为师,不要自己随意地学习和研究法律,遇到不理解的问题时,应当及时请教懂法律的官员,由官员答疑解惑,进行权威解读。
“任法”强调法律的核心价值在于实施。韩非子认为“道私者乱,道法者治”,意思是说,遵循私道治国,国家就会动乱;遵循法度治国,国家就会安定。因此,一个国家不仅要有法可依,而且必须有法必依。“任法”要求法律必须实现“必”和“信”:“必”是指法律适用的必然性,“信”是指法律的公信力,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如果法律得到坚决贯彻和执行,那么自然就有了公信力,一旦法律有了公信力,人们也就会自觉地遵守法律,法律也就自然能够得以有效地实施。
如何“任法”?法家认为关键在君主。只要统治者能够将法律作为考察官员功绩、评判民众言行以及衡量其他任何事情的唯一依据,法律就会得到有效实施。“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意思是说,圣明的君主,依照法律的规定选贤举能,而不是凭借自己的好恶;依照法律的规定论功行赏,而不是凭借自己的感受,统治者只要做到依照法律行事,不需要依靠其他的办法和手段就能树立自己的威信,治理好国家。
“壹法”强调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壹法”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卿相还是将军,无论是士大夫还是百姓,只要违反了法律,犯了罪,就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法家强调,法律在适用时,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身份和地位;之前有立功表现或者之前行过善举,但是之后犯罪了,也不能以之前的行为来折抵之后的刑罚。
除了上述主张,法家学说中还有一些法治思想十分先进。例如,法家先驱管仲提出:“令于人之所能为,则令行。”意思是在人们可以做到的情况下,法律才会被遵守。用现在的法律谚语来说就是“法律不强人所难”,这与现代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有着共通之处。再如,“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大意是,按照尚未公布的法令去奖赏或者惩罚民众的行为是错误的。这与“法不溯及既往”的现代法治理念非常相似,旨在强调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不具有约束力的,不能依照事后的法律去规范事前的行为。
(文章节选自官蕊主编的《法治中国的文化根脉》,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