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依法治孝”说开去
发布时间:2024-08-12 09:21:35 作者:法治日报 来源:法治日报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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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封建时期的历朝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孝道,不少朝代都号称“以孝治天下”。孝道总体上有利于社会和国家的稳定与安宁,无论是天下太平还是国家危难,统治者选择贤臣良将的标准多半是“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汉朝皇帝自惠帝起头,都在其谥号前加上“孝”字,如孝惠帝、孝武帝之类;唐玄宗还亲自给《孝经》作注;《二十五史》中因“称孝”而名世的仕宦、学者、武将等数不胜数。
如果说礼制中的尊老、孝亲行为来自远古的民间习俗,来自儒家的道德推扬,那么历朝历代相关法律条款则是硬性约束,不容有违,它是作为习俗传承和道德礼教的孝道得以实行的强制保障。中国传统的儒家伦理、礼仪规范和司法规制三者形成“孝”互为撑持的完整系统。
先秦时期就有“不孝”之罪。孔子曾说:“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要君者无上,非圣人者无法,非孝者无亲。此大乱之道也。”对于不孝这种“大乱之道”,当然要归之于罪,治之以刑。所以,《周礼·大司徒》所载“以乡八刑纠万民”的“八刑”中,首刑即为“不孝之刑”。孟子曾列举“不孝”的一些具体表现:“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肢,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
秦朝进一步把孝与忠相结合,将君臣关系比拟为父子关系,将孝养父母和忠诚报国作为每个人的基本职责,使“孝”这一道德范畴内的规范扎根于人的心理情感之中,从而使孝道成为一种普遍的、不可抗拒的理念。
秦王嬴政完成国家统一之后,正式确立了不孝罪。在秦朝,殴打长辈就会被处以黥刑,男性还会被判城旦,女性则会被发配为舂。据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的案例显示,秦朝对不孝罪的惩罚相当严酷。一个父亲状告自己的儿子不孝,请求官府将儿子发配到蜀郡边远地区,并且终身不得离开,官府支持了这个父亲的控告,下令切断其子的双脚后将之流放蜀地,终身不得返回。
秦始皇在东巡途中驾崩,胡亥和赵高等人伪造诏书,企图逼迫公子扶苏自尽,伪诏给扶苏编造的罪名是:“扶苏为人子不孝,其赐剑以自裁!”扶苏接到伪诏后不顾蒙恬劝说执意赴死,他说:“父而赐子死,尚安复请?”言罢便自杀身亡。可见在扶苏心中,遵循“孝道”是不容有任何偏差的。就连被后人唾弃的秦二世胡亥,当赵高力劝其篡位之初,他的第一反应也是:“废兄而立弟,是不义也;不奉父诏而畏死,是不孝也。”
但是由于受到法家重刑主义的深刻影响,秦朝统治者更注重用刑罚去强迫约束老百姓尽孝,而不是从道德层面培养百姓的尊老意识。加之在推行农战政策时,秦朝禁止父子及成年兄弟同居一处,否则就要多交税赋,种种原因导致秦朝倡导的孝道并没有得到世人的重视,甚至为后人所诟病。
秦之后的汉朝是第一个宣称“以孝治国”的王朝,汉王朝统治者把“孝”作为治国安邦的理论基础,以“孝治”为基本国策,采取各种措施,大力推行和实践孝道,使“孝”渗透到社会生活各领域之中,并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汉代遵循《孝经》严惩“不孝”的立法原则,在法律上对不孝罪的惩罚非常严厉,大多数情况下要判处“枭首”“弃市”。如果子女伤害父母、仆人伤害主人或主人的父母妻儿,都要被判处当众斩首。《二年律令·贼律》记载,父母可以告发子孙不孝或其他罪行,但子孙绝不能告发父母的任何犯罪行为,反而要为父母的罪行隐瞒掩盖。如果子女告发父母的违法犯罪行为,也要被斩首。
汉宣帝时期颁布的专门的尊老法典——《王杖诏令册》,是当时处理老年人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为了表达自己对养老问题的重视,汉宣帝在诏令中强调:“高皇帝以来,至本始二年,朕甚怜耆老,高年授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吏民有敢骂、詈、殴、辱者,逆不道。”为了保障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王杖诏令册》规定:“年七十以上,授王杖,比六百石。”年满七十岁的老人待遇比一个小县县长还要好,应当说是皇帝精心安排的“无官之禄”。
诏令中还规定了关于保护弱势人群的不少人性化措施:年龄在六十岁以上且无子女的鳏寡老人,从事商业经营不必纳税,种田不必缴田赋,允许开设店铺售酒;如有人愿意奉养此类老人,政府将给予特殊扶持;对于孤寡、身体残障的人群,政府不得随意摊派劳役;无论民事还是刑事案件都不能捆绑困难群体;等等。此外,被授予王杖的老者还拥有诸多特权:可以自由出入官府不用下跪,可以在御道(皇帝专用道路)上行走;路上行人见持王杖者要让道,儿女若是虐待持有王杖的老人,甚至有被判处死刑的危险;持有王杖的老人即使触犯刑律,只要不是首犯就可以免予起诉。
(文章节选自官蕊主编的《法治中国的文化根脉》,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