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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立法禁止官员及其家属经商牟利

发布时间:2025-02-10 09:47:53 作者:郝铁川 来源:法治日报 浏览次数: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唐朝重视官场廉洁文化建设,通过立法明确禁止官员及其家属经商获利,大体有如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法律禁止在职官吏兼营商业。《唐六典·吏部》记载:“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已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皆不得入仕。”意思是,官吏本人和同居的大功以上亲属,如有已从事商业并以为职业的,都不得担任官职。

第二,惩治官吏经商赚钱。唐朝在职官员在辖区从事买卖赚钱是犯罪行为。《唐律·职制律》规定,官员“若卖买有剩利者,计利,以乞取监临财物论”。意思是,如果官员在自己的监辖区内买卖东西取得赢利的,计算所得赢利,依乞取被监临人财物罪论处。强迫买卖的,一尺笞五十;有赢利的,计算所得赢利,依受财枉法罪论处。如果官员在买卖中结算有缺欠,负债逾期不还,过五十天的,以接受被监临人财物罪论处。

第三,惩治官吏利用职权通过各种途径经商赚钱。《唐律·职制律》规定:“诸监临之官,私役使所监临,及借奴婢、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硙、邸店之类,各计庸、赁,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即役使非供己者,计庸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其应供己驱使而收庸直者,罪亦如之。”意思是,凡监临官员私自役使受监临人,及借用监管范围内的奴婢、牛、马、骆驼、骡、驴、车船、磨坊及旅店之类,各自计算工价及租金,依接受被监临财物罪论处。如果监临官员役使不是供自己役使的公职人员,计工价依坐赃罪论处,最高处杖一百。如果应该供监临官自己差遣的人而收取他们的工价的,也依此规定处罚。

第四,惩治官府做买卖赚钱。《唐律·职制律》规定:“营公廨借使者,计庸、赁,坐赃论减二等。即因市易剩利及悬欠者,亦如之。”意思是,即使是官吏为官府机关做买卖赚钱,或因此有亏损拖欠不还,也构成犯罪,以坐赃减二等处罚。官吏派遣别人或派市场管理官员为官府做买卖,如果得利,也是犯罪。官吏不知赚钱之情的,则无罪;如果知道有赚钱之情的,照法律规定的官吏家人在辖区经商得利官人知情罪处罚。受派而做买卖得利的人或市场管理官吏则依轻重之情处笞四十到杖八十之刑罚。

第五,为了杜绝官吏变相借助权势经商牟利,规定官吏的家人在官吏的辖区做买卖赚钱也是犯罪。《唐律·职制律》规定:“诸监临之官家人,于所部有受乞、借贷、役使、卖买有剩利之属,各减官人罪二等;官人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各减家人罪五等。其在官非监临及家人有犯者,各减监临及监临家人一等。”意思是,凡监临官员家里的人在监临管辖区内有接受财物、讨要财物、向人借贷、役使人夫、做买卖赚钱等行为,各自比监临官本人犯这些罪减二等处罚。监临官知情的和犯罪的家里人同样处罚,不知情的各自比有罪的家里人减五等处罚。如果官府里不属于监临官员以及他们的家人犯以上罪的,各自比监临官及监临官家里人减一等处罚。

为什么古人能有如此规定呢?《资治通鉴》中引用了一段董仲舒给汉武帝的上疏,解释了为什么官员不能经商的道理:“夫天亦有所分予:予之齿者去其角,傅其翼者两其足,是所受大者不得取小也。古之所予禄者,不食于力,不动于末,是亦受大者不得取小,与天同意者也。夫已受大,又取小,天不能足,而况人虖!”意思是,上天给予万物的恩赐都是有所分配的:给予利齿的动物不再长犄角,给予翅膀的动物只会有双足,这是因为给了大利就不再给予小利。古代那些接受朝廷俸禄的官员,不能靠卖力气谋食,不能通过经商牟利,这也是获大利而不得再取小利,是天理所然道。如果一个人既要获大利又要取小利,连上天都无法满足他的贪欲,更何况人呢?

古代官员经商会带来什么危害呢?《资治通鉴》接着记载:“此民之所以嚣嚣苦不足也。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因乘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下,民安能如之哉!民日削月朘,浸以大穷。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急愁苦;民不乐生,安能避罪!此刑罚之所以蕃而奸邪不可胜者也。”这段话的意思是:官员经商、与民争利,是百姓叹息苦难的原因。官员们身居高位,一面拿着朝廷丰厚的俸禄,一面利用手中的权力与民争利,寻常百姓又哪是他们的对手呢!百姓长期受盘剥,陷入穷困潦倒的境地。最后就是富人奢侈无度,穷人穷急愁苦。百姓无以为生,自然就会铤而走险触犯法律,这正是刑罚繁多却无法制止犯罪的原因。

概而言之,古代之所以禁止官员及家属经商牟利,一是认为按照正常的社会分工,官员应该得到的是俸禄,而非市场买卖之利;二是官员经商,凭借手中权力,必然带来市场的不公平竞争,苦了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