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陈亮“以格律守天下”之法律思想
发布时间:2025-10-23 14:05:16 作者:余钊飞 罗爱军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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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亮,字同甫,号龙川,婺州永康(今浙江省永康市)龙山人,生于公元1143年,逝于公元1194年。陈亮为绍熙四年(公元1193年)进士第一名,被授职签书建康军判官厅公事。他是南宋时期著名的爱国主义者、思想家、文学家。“永康学派”便是由陈亮开拓而成的、注重“实事实功,开物成务”的学术派别,其核心思想是“功到成处便是有德,事到济处便是有理”,也与同时期同样注重事功的“金华学派”“永嘉学派”并称为“事功学派”。作为“永康学派”之创始人,其法律思想深邃,领风气之先。陈亮在“任法”的观点上,提出了他的基本观点,即“以法为公”,其中“以格律守天下”重视制度的作用,“持法深者无善治”涉及法令的宽简运用。在天子与朝臣共操法律的问题上,先秦便已有讨论,较为有代表性的是商鞅所言“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及至宋,在“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实践指导下,关于君臣共治天下的论述更加普遍,故陈亮的“以法为公”思想也是宋代大多数思想家的普遍观点。陈亮从“道在事中”的朴素唯物主义出发,强调要着眼于解决社会的现实问题,在总结宋代治理经验时提出:“本朝以儒道治天下,以格律守天下,而天下之人知经义之为常程,科举之为正路,法不得自议其私,人不得自用其智,而二百年之太平由此而出也。”他认为,理学家只知“空谈”于事无补,凡是王者之治都很重视“各务其实”。
一、法度要修
对于法的起源,陈亮认为君主先于法产出,在君臣各当其位时,便有了国家,“及法度既成,而君臣有定位”。为了实现中兴的功业,他强调修法度为当务之急,“法度不正则人极不立,人极不立则仁义礼乐无所措”,只有正纪纲,明法令,才能使太平之基长久。为此,陈亮在法制方面提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如简法崇礼、严政条明赏罚、“任贤使能”“以绳墨取人”等。在官吏治理方面,在谈及对贪官污吏“居则争利于平民”“出入则争利于商贾”而郡县、关津无可奈何的问题时,陈亮提出了他独特的看法,具有相当的超前性。他认为,贪吏的治理要重视制度的效用,“制度之不立,而恃刑以为禁,可杀可辱,而谋利之心终不可夺也”。高薪养廉是必要条件,但是俸禄再高也满足不了无限贪婪的欲望,应从制度的规制上对其进行治理。在人性本能方面,陈亮认为人性的本能是追求物质欲望,“耳之于声也,目之于色也,鼻之于臭也,口之于味也,四肢之于安佚也,性也,有命焉”。声、色、臭、味、安佚是人性所趋,但是人性不能随心所欲,因此必须“委于命,则必有制之者而不可违也”,应当设置客观条件限制人的欲望。“法者公理也”“人心之多私,而以法为公,此天下之大势所以日趋于法而不可御也”。公理之法是限制“人心之多私”的有效手段,这也符合当朝统治者为天地立极之具,为天下所应共同遵守的规范与准则。在本质上,法制的建立与变更是以天下事变为其依据的,因此,法制之成为必要的行政手段即体现了天下大势之所趋,而法制的日益详密则体现了天下事变的日益繁杂,故谓“天下之变日趋于下,而天下之法日趋于详也”。
二、赏罚要明
“立法于此,而非人不行,此天下之正法也”。针对以朱熹为代表的理学家从天理人欲不相容、王霸是互相排斥的治国之道的理论,陈亮反驳说:“王霸可以杂用,则天理人欲可以并行矣”,陈亮基于其“王霸并用,义利双行”的思想,认为治国离不开赏罚。《中兴论》云:“叙五典,秩五礼,以与天下共之。其能行之者,则富贵尊荣之所集也;其违之者,则危亡困辱之所并也。君制其权,谓之赏罚;人受其报。谓之劝惩。”陈亮不承认圣人立法具有优先的地位,他指出,“举天下皆繇(由)于规矩准绳之中”,天下事皆有自身所须遵循的规范及法度,故统治者在立法、行法之中,须有“公天下之心”,不应凭自己的喜怒之心来修法改法。只有这样国家才会统一强盛,否则凭人君自己的“喜怒之私”来治理国家,会造成“刑赏为吾所自有,纵横颠倒”,善恶颠倒、社会混乱的局面。陈亮认为自古以来君主制定赏罚也没有离开“利”,但人君不能“以其喜怒之私而制天下”,而要“以法为公”,这也是他提出的法律的另一重要性质。古人追溯到法家时代,发现他们以“赏罚之道”促使人们遵守各种法律。([美]马伯良:《宋代的法律与秩序》,杨昂、胡雯姬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4页。)陈亮也在他对《春秋》的解读中谈及他对赏罚妥当或轻慢的认识,他认为赏赐是天命所归,而惩罚是上天讨伐,天子在其中起到“奉天而行”的作用;若赏罚不得当,“赏罚而一毫不得其当,是慢天也,慢而至于颠倒错乱,则天道灭矣;灭天道,则为自绝于天”的后果。按照陈亮的理解,刑罚既轻而教之以礼乐,则民命可以完全,道德可以归厚,政事必至大理。若滥用刑罚,以杀为能,反至于风俗浇薄,良非治世之道。因此在强调须减轻刑罚的同时,他又给予“赏罚”以特殊的重视,认为赏罚之道出于天命,是最合乎人性的。(董平、刘宏章:《陈亮评传》,中华书局,2007年,第242页。)在赏罚问题上,陈亮承接了“宋初三先生”之一孙复的观点,主张明赏罚。孙复精通经学,其治《春秋》的特色在考时之盛衰,推见王道之治乱,认为赏“劝善”、罚“惩恶”,也由此而强调赏罚之用。君制其权,谓之赏罚;人受其报,谓之劝惩。使为善者得其所同欲,岂以利而诱之哉?为恶者受其所同恶,岂以威而惧之哉?得其性而有以自勉,失其性而有以自戒,此典礼刑赏所以同出于天,而车服刀锯非人君之所自为也……孔子之作《春秋》,公赏罚以复人性而已……故私喜怒者,亡国之赏罚也;公欲恶者,王者之赏罚也。外赏罚以求君道者,迂儒之论也;执赏罚以驱天下者,霸者之术也。按照他的理解,人性中既有仁义礼智之善端,也有耳目口鼻四肢之欲,故庆赏以劝善,乃劝人心之所同善,而非以利诱;刑罚以惩恶,也惩人心之所同恶,而非以威惧;若庆赏为善的表扬,则刑罚实为善的启导;故“公赏罚”即所以“复人性”。赏罚出于天命,最能入于人心,故非君主可以随意施为,而须出以公心,奉天而行,若夹杂私意,行赏罚而不当,即是对天命的欺罔,不当之甚以至于“颠倒错乱”,则亡国不远。正赏罚的思想是与陈亮对现实法制之弊的批判相联系的,也为其法观念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董平、刘宏章:《陈亮评传》,中华书局,2007年,第244页。)
在赏罚问题上,陈亮认为:“君制其权,谓之赏罚,人受其极,谓之劝惩?天下以其欲恶而听之君,人君乃以其喜怒之私而制天下,则是以行赏为吾所自有,纵横颠倒,而天下皆吾莫违。”由此,陈亮在论述赏罚之时亦表达了治国离不开赏罚之观点,并认为赏罚必须顺乎天下民心之公,反对君主按照自己的喜怒或出于一己之私来治理天下。天下以其欲恶而听之人君,人君乃以其喜怒之私而制天下,则是以刑赏为吾所自有,纵横颠倒,而天下皆莫吾违,善恶易位,而人失其性,犹欲执区区之名位以自尊,而不知天下非名位之所可制也。若君主恣意妄为,必然会使善恶颠倒,则其以名位维持的统治必将摇摇欲坠。陈亮把君主凭个人喜怒行使赏罚,叫作“亡国之赏罚”;君主顺应人们共同的趋利避害要求行使赏罚,叫做“王者之赏罚”。孔子之作《春秋》,公赏罚复人性而已。后世之用赏罚,执为已有以驱天下之人而已。非赏入人之浅,而用之者其效浅。故私喜怒者,亡国之赏罚也;公欲恶者,王者之赏罚也。外赏罚以求君道者,迂儒之论也;执赏罚以驱天下者,霸者之术也。(《陈亮集》卷四《问答下》。)
三、因时变通
陈亮的事功思想,决定了其法制观念的特点,即重视实际效果、与社会实际相结合、直接为现实服务。(张焕玲:《陈亮》(大家精要),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2017年,第78页。)陈亮认为法制最基本的功能是确定君主的权力和大臣的义务,即“王”“义”,而维护君臣秩序、遵循法度规范也就是“霸”“利”。(卢敦基,陈承革主编:《陈亮研究:永康学派与浙江精神》,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135页。)以法制加强皇权,强化专制统治,把王霸义利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法制经世致用的功能,达到“操纵与夺之权”归于君主、法行而人人归服的效果。(张焕玲:《陈亮》(大家精要),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2017年,第78页。)宋代以儒立国治天下,王道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道德教化有余,而现实事功不足,因而法制在推动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够。陈亮在分析法制的社会背景时,把官民农商各阶层的现实问题结合起来,针对社会生产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探寻解决方案,以法制解决社会问题。陈亮强调法制变通,指出人们要顺应社会的需要因时制法,以达到经世致用的效果,并从《易》《周礼》等经典中寻找变通的理论依据。他认为,法不仅是一种既定的规矩,而是一种实现的过程,法因时而变,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新形式新特点而不断改变完善。故其对宋代繁密的法律感到不满,希望统治者能遵循变通的规律,以适当实用为原则,因时变通法律。而在变通的类型和形式上,陈亮认为也是可以多变的,可以“为迁延数十年之策”“为五六十年之计”也可以“为复开数百年之基”。
陈亮从事功思想出发,认为法制要因时而变,法度要因时而制,提出了一种更加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法度类型。宋初针对唐末、五代十国的大分裂与藩镇割据局面,加强了中央集权,严格控制地方各种权力,将其集中于朝廷,以此作为基本国策;宋代重视法制建设,推行以法为治,这在当时有其现实合理性。但在发展过程中,其逐渐偏离了中道,高度的中央集权和地方管控,导致了法律数量快速发展、愈加繁密,甚至连芝麻小事都专门设置了法律来加以规制。这也导致了地方郡县权力甚微,使得国家基础变得脆弱,不仅没有使政府权威进一步发展,反而起到了相反的作用。对此,陈亮提出的应对之策是变法。他主张要以社会治理效果为原则,厘清法制确立的原则,探清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辨清法制繁密之利弊,提出积极有为的变法大纲,使当朝法制真正能够达到强国济民的社会效果。
(本文为中共永康市委政法委委托课题《“龙山经验”理论研究》课题成果)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