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雪妈妈“网购记”
发布时间:2017-12-08 08:54:5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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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购物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购物方式。“网购”使人们不用走出家门就能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让购物变得更加简单快捷。小雪的妈妈最近就喜欢上了“网购”,经常在购物网站上买一些衣服、鞋子以及家居用品。
一天,小雪放学回到家,刚推开家门,就听到妈妈开心地叫她:“小雪,快过来,妈妈在网上给你买了一条裙子,你试试看合不合身。”
“新裙子!”小雪兴奋地跑过去。只见妈妈手里拿着一条蓝色的连衣裙,上面还印着几只展翅欲飞的蝴蝶。
“好漂亮啊!”小雪情不自禁地感叹道。
“别光看啊,快试一下。”妈妈笑着说。
小雪应了一声,就开始试穿这条新裙子。然而,小雪很快就发现了一件令人沮丧的事情:这条连衣裙虽然很漂亮,但不是很合身,比小雪平常穿的裙子大了一个码,所以穿上身的效果不是很好。
妈妈有些无奈地说:“这是这家店里的最小码了,没想到还是大了。我把你的身高和体重报给他们,客服说这个尺码没问题的。我们只能联系卖家退货了,改天妈妈再上网给你买一条裙子。”
妈妈说完,就走到电脑前,登录了购物网站,找到连衣裙的卖家,表示想要退货,并说明了退货理由。但出乎意料的是,卖家的态度非常强硬,表示“商品已从本店售出,概不退换”。面对这样的卖家,小雪妈妈非常生气,但又无计可施,准备自认倒霉。
小雪想到,最近小区法律宣传栏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活动,这部法律在消费者退货方面有详细的规定,也许可以用这部法律中的相关规定维护自己与妈妈的合法权益。
小雪把自己的想法告诉妈妈后,妈妈也觉得这是个好方法,于是她们便开始上网搜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仔细阅读了这部法律之后,小雪和妈妈对“消费者”“经营者”的法律定义以及经营者的义务有了大致了解。
“小雪你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妈妈兴奋地指着屏幕上的法律条文说道。
“对,就是这一条规定!我记得法律宣传栏里提到过它,这是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后新增加的条款,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权。”小雪开心地说。
“等一下,这条还提到有些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嗯……新裙子不属于以上这些例外商品,应该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法律规定。”小雪看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继续说道,“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我们作为消费者,有权在收到这条连衣裙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卖家应自收到退回的连衣裙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价款,但退回连衣裙的运费由我们消费者承担。”小雪妈妈总结道。
小雪和妈妈商量了一下,决定先把关于“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律规定发送给卖家,如果卖家在了解了法律规定之后仍不同意退货,妈妈将毫不犹豫地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本文刊载于《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学版第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