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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都孤儿》中的法律探秘(上)

发布时间:2018-04-04 14:05:11 作者:王沐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雾都孤儿》(Oliver Twist)是英国作家查尔斯‧狄更斯(Charles John Huffam Dickens)创作的一部长篇小说,也是世界经典名著之一。故事发生在十九世纪的英国,讲述了主人公奥立弗的悲惨遭遇及离奇身世。《雾都孤儿》以批判的眼光描写和揭露了当时的许多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如底层穷人的艰难生活、童工的悲惨境遇、青少年犯罪问题等。时至今日,《雾都孤儿》中的很多法律问题仍然值得分析和探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济贫院与济贫法

奥立弗一生下来就成了孤儿,被当地的教会收留。奥立弗九岁时,没人供他上学,他便进入了济贫院的童工作坊工作。在济贫院里,他和其他孤儿每天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过着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日子。一次晚餐时,奥立弗因向济贫院管事提出了加粥的请求,而被关了禁闭。之后,济贫院又贴出告示,要以5英镑酬金“转让”奥立弗。

 

相信很多小读者看到这里会产生疑问:什么是济贫院呢?济贫院是英国当时收容救济穷人的慈善机构。1601年,英国王室通过了《济贫法》(the Poor Law)。从17世纪开始,济贫院在英国逐步发展起来,并成为英国一个时期的历史象征。1834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济贫法(修正案)》,史称“新济贫法”。然而,根据新济贫法改革后的济贫院却成为了穷人畏之如虎的“巴士底狱”。济贫院内的生活条件非常恶劣,儿童们所从事的劳动也极其繁重,除此之外,还存在工作人员虐待儿童的情况,《雾都孤儿》里就有对管事打骂、虐待儿童的描写。

今天,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各国的福利制度都在不断完善,很多国家建立了儿童福利院,为孤儿提供了健康成长的场所。201691日,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慈善法》正式施行,该法填补了中国慈善事业的法律空白,对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慈善募捐的主体、慈善组织的监督机制等都作了规定。比如,《慈善法》第三条中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等。《慈善法》第七条还规定:“每年95日为‘中华慈善日’。”我们相信,随着《慈善法》的施行和福利制度的逐步完善,“奥立弗”们的健康成长将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被侵犯的人身权和受教育权

告示贴出后,奥立弗被棺材铺的老板苏尔伯雷先生买走,成为学徒。这期间,奥立弗遭到年长学徒诺亚的嫉妒。有一次,奥立弗被诺亚的辱骂激怒,奋起自卫,打了诺亚,气哭了老板娘。于是,老板拳脚齐下,把奥立弗痛打了一顿。

 

从现代法律的角度看,济贫院和棺材铺老板都侵犯了奥立弗的合法权益:

其一,奥立弗的人身权受到了侵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中规定:“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济贫院作为收留抚养未成年人奥立弗的救助机构,强制奥立弗做工,还虐待他,显然没有履行好职责,侵犯了奥立弗的人身权。而棺材铺老板苏尔伯雷先生殴打奥立弗,也是侵犯他人人身权的行为。

其二,奥立弗的受教育权受到了侵犯。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当前,我国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我国《教育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结合故事内容,可以看出,在不同的阶段,济贫院和棺材铺老板都处在类似监护人的地位。但是,他们并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没有使奥立弗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侵犯了奥立弗的受教育权。

挨打后的奥立弗偷偷跑出棺材铺,离开了故乡,徒步前往伦敦。在伦敦,他遇到了狡诈的贼窝头子费金、善良的富翁罗伯特、敢爱敢恨的南希……随着故事的推进,奥立弗的身世之谜也渐渐浮现出来。在“雾都”伦敦,故事将围绕我们的小主人公奥立弗继续展开,又会有哪些法律问题等待我们的探讨呢?(待续)



(本文刊载于《青少年法治教育》第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