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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偷手里买东西可不是明智之举

发布时间:2021-04-22 14:14:36 作者:陈洁婷 来源:《青少年法治教育》 浏览次数:

场景重现

“蒙顿格斯!”

那个两腿外八字、留着一头乱糟糟的姜黄色长发的男人吓了一跳,怀里一只古色古香的小提箱掉在地上弹了开来,里面的东西五花八门,像是一家古董店整个橱窗里的内容。

“噢,你好,哈利,”蒙顿格斯·弗莱奇说,装出非常轻快的样子,却装得一点儿也不像,“别让我耽误了你的时间。”

他蹲在地上摸索着捡起箱子里的东西,一副巴不得马上离开的样子。

“你在卖这些东西?”哈利看着蒙顿格斯从地上抓起一堆各式各样、破破烂烂的东西,问道。

“唉,没办法,总得想办法糊口啊。”蒙顿格斯说,“把那个给我!”

罗恩正蹲下身捡起一个银器。

“等等,”罗恩慢悠悠地说,“这个看着眼熟—”

“谢谢!”蒙顿格斯说着一把从罗恩手里夺过那只高脚酒杯,塞进了箱子,“好了,咱们以后再见—哎哟!”

哈利掐住蒙顿格斯的脖子,把他顶在酒吧外面的墙上。他一只手紧紧地掐着他,另一只手拔出了魔杖。

“哈利!”赫敏惊叫道。

“这玩意儿你是从小天狼星家里偷出来的,”哈利说。他与蒙顿格斯几乎鼻子碰鼻子,闻到了一股臭烘烘的烟草和烈酒的气味,“上面有布莱克家族的纹章。”

(以上内容节选自《哈利·波特与混血王子》第12章“银器和蛋白石”)

“你是怎么弄到这个的?”哈利问,一边走到小天狼星的镜子跟前,它跟两年前被哈利打碎的那面镜子是一对。

“大约一年前从蒙顿格斯手里买的,”阿不福思说,“阿不思跟我讲过。我一直在密切注意你。”

(以上内容节选自《哈利·波特与死亡圣器》第28章“丢失的镜子”)

背景介绍

在邓布利多校长创建的“ 高级社团”—凤凰社中,有一位特殊的人物,他既不勇敢,也无过人的智慧,相反,还劣迹斑斑,经常做出些出格的事情。他就是《哈利·波特》故事中一个看似不起眼,但又经常对剧情发展起实质性推动作用的配角—蒙顿格斯·弗莱奇。在小说里,蒙顿格斯是一个胡子拉碴,长着两条短短的罗圈儿腿的矮胖巫师。由于他常年混在魔法界最底层,因此认识了不少魔法界的骗子和毛贼,能听到一般人听不到的信息。出于这点考虑,邓布利多把他纳入了凤凰社,但是他凡事总是优先考虑自己的利益,且不负责任的毛病也给凤凰社带来了不少麻烦。其中最让人所不齿的一件事,就是他在小天狼星死后,趁乱将小天狼星家中的财物掠夺一空后四处叫卖。

未经他人许可,悄悄拿走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这一点并没有太大争议,但值得一提的是,小说里的阿不福思明知蒙顿格斯手中的财物都是盗窃而来,却依然向其购买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呢?

法律分析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句话同样适用于“盗窃”这类侵犯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正是因为灰色的销赃产业链条的存在,才导致盗窃分子可以肆无忌惮地窃取他人财物,并通过销赃等方式变现。阻断盗窃,不仅要从下游做好预防,增加犯罪分子作案难度和作案成本,也要从上游切断销赃产业链条,使其变现无门,打消作案念头。

针对盗窃等犯罪行为和收购赃物的行为,我国刑法都作出了惩罚规定,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该规定,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行为,将得到最高七年有期徒刑。对于行为情节轻微,尚未达到刑法处罚程度的(如价值金额未达到犯罪的入罪门槛),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可能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总结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事情并非“黑白分明”。犯罪分子常常花样翻新,使用高科技手段,将赃物销售出去,比如:许多二手、回收平台,成了犯罪分子“赃物洗白”的渠道。因此,我们在与他人进行二手商品的交换或者买卖时,一定要提高警惕。

若卖家不是在正规渠道出售物品,并且所出售物品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还提供不出任何购买凭证或者发票时,我们就要多长个“心眼儿”,辨别一下该物品是否来路不正,是否存在是赃物的可能。若是,则要避免购买此类物品, 以免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刊载于《青少年法治教育》2020年第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