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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三章”中的罪与罚

发布时间:2021-06-04 14:22:04 作者:袁琳 来源:《青少年法治教育》 浏览次数:

提起“约法三章”这个成语,相信大家都不陌生,指订立法律,与人民相约遵守。后来泛指订立简单的共同遵守的条款。不过你知道吗,成语“约法三章”背后还有一段历史故事,并且与法律有着密切联系。

刘邦入关与“约法三章”

司马迁的《史记·高祖本纪》中记载:公元前207年,刘邦率大军攻入关中后,听取樊哙和张良的劝谏,没有住在咸阳的王宫里,而是将军队退回霸上。刘邦把关中各县父老、豪杰召集起来,郑重地向他们宣告:“父老们苦于秦朝的严刑峻法已经很久了,那时批评朝政的要灭族,相聚议论的要被处死。我和诸侯们约定,先入关的在关中称王,所以我应当称王关中。现在我和父老们约定,不论是谁,都要遵守这三条法律:杀人者要处死,伤人者要定罪,盗窃者也要定罪。其余秦朝的法律全部废除。”之后,刘邦派出大批人员,到各县各乡去宣传约法三章。关中的百姓们听了都非常高兴,纷纷带着牛羊酒食来慰劳刘邦的军队。

“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从内容上看,刘邦定下的这三条法律涉及对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这两项权利也是人们最为关注的权利。

“约法三章”对杀人及伤人的定罪处罚

刘邦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中有两条都涉及侵犯人身权利行为的规定,即杀人者应当处死,伤人者应当定罪。

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针对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根据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方面的不同,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了“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罪名。《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健康权、身体权也是公民非常重要的人身权利。针对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这种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约法三章”中的盗窃规定

“约法三章”中第三条内容为:盗窃他人财物的应当定罪。盗窃自古有之,盗窃罪也是一个“很古老”的罪名,历史上,《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等律法中都有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今天,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扒窃的,犯盗窃罪。犯盗窃罪的人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财物仍然实施秘密窃取的行为。过失一般不构成此罪,例如,一个人误将他人的东西认作自己的东西取走,发现后又及时返还,因他(她)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故不构成盗窃罪。

在现实中,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盗窃罪以外,刑法中还对其他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作了规定,其中比较典型和常见的罪名还有诈骗罪、侵占罪、抢夺罪、抢劫罪等。

法律的制定与废止

刘邦口头上废除了秦朝法律,同时约法三章,制定了新的法律。而在现代社会,立法不能仅通过口头完成,需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一部法律的制定,往往要经过提出法律案、审议法律案、表决通过、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等多个程序。

法律的废止也要遵循相关法定程序。法律的废止有以下几种情况:(1)以新法取代旧法,旧法中与新法规定相冲突的部分自动失效,也有的新法中会明确规定废除旧法,例如,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2)有些法律本身规定了有效期限,期限到了,该法律自动失效。(3)颁布专门文件宣布终止某项法律或某些条款的效力。

在当时的特殊情况下,刘邦通过“约法三章”规范了人们的行为,稳定了社会的秩序,得到了百姓们的信任和支持,也为他最后取得天下奠定了基础。不过“约法三章”内容过于简明,刘邦建立西汉之后感到“ 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遂命人参照秦律制定了汉律,又修订完善了律法,最终形成了汉朝的法律制度。


本文刊载于《青少年法治教育》2021年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