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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鲁智深看侠与法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1-10-15 14:29:32 作者:喻平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

初读《水浒传》,感到第三回至第八回中,拳打郑屠、大闹禅室、倒拔垂柳、大闹野猪林的鲁智深,与第一百十九回中留下一首偈颂后坐化的禅意鲁智深恐非一人。也有人说,不识字的鲁智深,在圆寂时竟能写出蕴意颇深的传世偈颂,是《水浒传》人物塑造上的败笔。

鲁智深,本名鲁达,因打抱不平,三拳打死恶霸郑屠,为了躲避官府缉拿,便出家做了和尚。据研究,在僧俗之间,他的两重身份各有出处。僧人鲁智深形象久已有之,可远溯宋笔记、元杂剧。俗人鲁达则至《水浒传》成书时方被接纳,相关情节或源于五代周太祖郭威事迹,由俗转僧过程或源自“五郎为僧”等杨家将故事。鲁达与鲁智深“二人”经《水浒传》作者拼合为一人,其矛盾之处在所难免。主题所限,本文仅就鲁智深身上所展现的侠与法的关系略作分析。

何者为侠

古代中国有“侠”的传统。何者为“侠”,司马迁曾言:“今游侠,其行虽不轨于正义,然其言必行、行必果,已诺必诚,不爱其躯,赴士之厄困,既已存亡死生矣,而不矜其能,羞伐其德,盖亦有足多者焉。”后世论“侠”多源于此。当代学者王学泰称,游侠特征有二,即反主流与为他。概言之,侠具有两种特点,在行为方式上,他们常凭借自身力量在国家制度框架之外寻求“正义”,对现有制度具有破坏力,所谓“行不归于正义”;在精神风度上,他们秉持扶危济困的利他精神,行侠仗义不爱其身、不矜其能、厚施薄望。

春秋时期,诸侯征战,政局动荡,国家政权难以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加上复仇之风盛行,侠士或曰游侠应运而生。国家控制能力提升后,侠的功能被公权力取代,但侠的精神在大众心中挥之不去,典型的表现是各类武侠文学作品历久不衰。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天下多有不平事,人间难遇有心人”的无奈。而在武侠世界里,常常是“拔剑谁无义,挥金却有仁”的慷慨。侠,代表着民众对社会正义的另一种追求,寄托着人们对被救赎的强烈渴望,投射着知识阶层的“千古文人侠客梦”。

侠客鲁智深

《汉书》之后,游侠不再进入正统史家视野,表现侠的任务转而由文学家承接。在中国通俗文学史上,《水浒传》是划时代的古典武侠小说,特别是鲁智深,的确展示出了不凡的侠义精神。鲁智深行侠之事有四。其一,在渭州为救民女金翠莲,三拳打死恶霸郑屠;其二,在桃花庄痛打强娶民女的周通;其三,在瓦罐寺义杀占寺霸女的丘小乙、崔道成;其四,在野猪林救得林冲并一路护送至沧州。

《水浒传》中不乏好汉尚勇之事。如林冲杀陆虞候、宋江杀阎婆惜、武松杀嫂、杨志杀牛二等。不过,林、宋、武、杨等人惩恶,或因复仇或为自卫或被情势所迫,皆因事与己密切相关。鲁智深则不同,他所行之事属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无论是金翠莲、瓦罐寺僧的遭遇,还是林冲的冤屈,皆与鲁智深自身不相干。鲁智深闻得他人不平即拍案而起,不计利害,仗义行侠。诚如《史记·游侠列传》中言“趋人之急,甚己之私”“赴士之厄困”“不爱其躯”。以此断之,鲁智深所为实可谓侠义之举。

侠与法的冲突

显而易见,侠与法存在冲突。游侠的盛行,令当时的统治者感到威胁和恐慌。故而,国家对侠持否定态度和采取制裁手段。韩非所言“侠以武犯禁”,即为此意。不仅法家如此,以宽仁闻名的汉文景时期对侠士也毫不留情。《史记·游侠列传》所列之豪侠多不得善终,“是时济南瞷氏、陈周庸亦以豪闻,景帝闻之,使尽诛此属……解(指郭解)父以任侠,孝文时诛死。”郭解虽因侠而名闻天下,但终因门客杀人,被公孙弘灭族。梁任公言:“文、景、武三代,以直接、间接之力,以明催之,而暗锄之,以绝其将衰于现在,而刈其欲萌于将来。”

在古代,侠、法冲突可从两个方面理解。在主观层面,侠士通常不遵从社会规范,不服从其背后的权威,甚至对此报以蔑视。例如,面对高太尉所代表的世俗权威,林冲一再忍气吞声,鲁智深则不屑一顾。第七回中,听得林夫人被高衙内调戏,林冲百般忍让,鲁智深却义愤填膺地说:“你却怕他本官太尉,洒家怕他甚鸟……且教他吃洒家三百禅杖了去。”第九回中,鲁智深直言:“别人怕他,我不怕他……”

不仅对世俗规范和权威如此,剃度出家的鲁智深对宗教戒律也难说心存敬畏。例如,他常在佛场倒头便睡,将禅语“善哉”解为“鳝哉”,直至数次醉酒大闹山门,智真禅师不得不令其另投他处。

在客观层面,侠所采用的私力救济(通常是武力),作为一种离心力,与国家要求的法制统一与秩序稳定存在竞争。故而,国家一方面加大对私斗的处罚力度,例如秦法明令“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同时,正向引导民众在冲突时寻求公力救济,使民“窃于私斗”。

反观鲁智深,先抛开司法不公不说,至少在拳打郑屠、痛打周通以及义杀丘、崔之前,他完全可以走正常司法途径。然而,在他心中,报官从来不是“正确选项”。当然,国法对他“勇于私斗”的行为也给予了严厉打击。拳打郑屠,尽管于情可悯,但国法难容。于是乎,杀人者鲁智深“东逃西逃,急急忙忙……逃生不避路……从渭州行过了州府”,来到了代州雁门县,幸而遇到赵员外,但赵员外也认为“此处恐不稳便”。莽撞汉子鲁智深只好取路五台山出家为僧,后转投相国寺。可以说,截至落草前,鲁智深的江湖生涯是在逃亡途中度过的。侠客鲁智深在国法制裁面前,难说潇洒。

侠与法的融通

侠与法在冲突的同时,也存在契合面。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侠可以成为法的补充。当遭逢乱世、纲常废弛、法制崩坏,底层民众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时,侠客的挺身而出确能维护朴素的社会正义,私力救济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的缺位,从而反证侠可成为法在功能上的补充。也由此,郭解等豪侠才能“人貌荣名”,得到官方与大众的共同认可。在《水浒传》中,鲁智深所怒之事大抵为恃强凌弱,所救之人大体相对弱小无依,行侠的结果实现了朴素的正义。鲁智深虽然屡屡“以武犯禁”,走上逃亡之路,但是,在承载传统民众法观念的《水浒传》中,鲁智深仍然是非常正面的英雄形象。

另一方面,侠义精神与法律价值取向存在契合。法律所具有的自由、平等、正义等一般价值,事实上也是侠的追求。韩非所论侠的三种品格,若以善意理解,“弃官宠交”是对不自由秩序的抛弃,“肆意陈欲”是对主体价值和自由的追求,“以武犯禁”是对朴素正义的向往。同时,侠客们轻财好施,振穷救急,对平等满怀渴望,在当时也有较强的社会基础。有学者曾言,“侠的形象是中华民族理想人格的象征,”“在我们今天业已形成的侠文化概念中,正义价值乃是其最主要的构成因素”。因此,在精神层面上,侠义精神存在重构和创造性转化的可能。

今天,我们有必要对侠义精神进行反思与重述。总体而言,引导其与国家核心价值观融合,将侠文化中“不爱其躯,赴士之厄困”的气质转化为为民族和国家的献身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让“侠之大者”能“为国为民”;在法律层面,侠义精神与法的价值的融通可以转化为合法私力救济,例如,法律提倡和鼓励的和解、调解、自主和共同体互助性纠纷解决方式,在此过程中,侠义精神仍是正义感的体现,有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又如,见义勇为、正当防卫与传统侠义精神中的“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意义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