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藏匿2千万?!找你来了
发布时间:2025-03-11 10:36:31 作者:厦门中院 来源:厦门中院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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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
厦门一老板动起“歪心思”
企图通过新开设公司
对公账户,转移货款
上演现实版“瞒天过海”
以逃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究竟这样能否成功?
他又将面临怎样的严厉处罚?
我们一起来看看
等等,案情开始之前
小夏考考你
你知道,什么是拒执罪吗?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3日,新某光学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调解,确定自次月起新某光学公司分10期向原告威某电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7095388.1元,后新某光学公司未依法履行,威某电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新某光学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3931633.6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的等值财产。
新某光学公司在收到法院执行文书后,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在中国农业银行、民生银行新开设公司账户,在上述账户收到货款后,将钱款隐藏、转移至公司老板被告人胡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致使裁定无法执行。
经查,新某光学公司隐藏、转移至胡某个人账户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4873560元。
法院审理
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新某光学公司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胡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起决定作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胡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虽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执行期间公司账户资金入账后的钱款去向,系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同安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新某光学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某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厦门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此提醒广大被执行单位、被执行人
应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切勿心存侥幸
任何隐藏、转移财产
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都会受到法律制裁